学校章程


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

2023核准稿



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【xué】院(以下简称“学校”)是【shì】一所【suǒ】国【guó】家公【gōng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【děng】学校。学校办学【xué】起源于1953年创办【bàn】的广西【xī】省粮食干部训练【liàn】班,经历了广西【xī】省粮食干【gàn】部学校、广西粮食学校、广西贸易【yì】经济【jì】学校等干【gàn】部教育、中职【zhí】教育【yù】发展阶段,历经撤并、复【fù】校、更名等发【fā】展过程。 学校另一办学基础是19789月成立的广西黎塘粮食技工学校,该校197812月更名为广西粮食技工学校,1994年1月更名为广西经济贸易技工学校。20046月,经广【guǎng】西壮族自【zì】治区人民【mín】政府批准,在将广西经【jīng】济贸【mào】易技工【gōng】学校并入广西贸易【yì】经【jīng】济【jì】学校的基础上,设立广西工贸【mào】职业技术学院。20063月,广西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更名为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。


第一章    


第一条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【hé】国教【jiāo】育法》《中华人【rén】民共和国高【gāo】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【yè】教育法》和【hé】《高等学校【xiào】章程制【zhì】定暂行办法》等法【fǎ】律【lǜ】、法规和规章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 学校名【míng】称【chēng】为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【xué】院【yuàn】,简称“广【guǎng】商院”;英文名称为Guangxi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Vocational College,简【jiǎn】称“GBC”。

学校网址为http://www.gxgsxy.edu.cn/

学校法定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鹏飞路15号,设有鹏飞校区(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鹏飞路15号)、武鸣校区(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红岭大道588号)、中尧校区(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中尧路15号)和新村校区(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新村路8号)。

第三条  学校由广西壮【zhuàng】族【zú】自治区人民政府举【jǔ】办【bàn】,行政主管【guǎn】部门【mén】是【shì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【liáng】食和物资储备【bèi】局。学校接受广西壮族自【zì】治区教育厅的【de】教育教学【xué】业务指导与管【guǎn】理。

学【xué】校的【de】分立、合并与终止【zhǐ】,变【biàn】更名称、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,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【shěn】批。

学校是实【shí】施高等教【jiāo】育的非【fēi】营利性事业【yè】单位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自主办学和管【guǎn】理,独立承担法【fǎ】律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,接受政【zhèng】府监【jiān】管和社会监督。

第四条  学【xué】校举办者按照有关【guān】规定任免学校【xiào】负责人【rén】,依法为学校【xiào】提供办学经费和资【zī】源支持,保证学校【xiào】办学条件,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【lì】自主办【bàn】学,并依法【fǎ】对学校【xiào】进行监管和【hé】考核【hé】。

第五条  学【xué】校坚持和加【jiā】强党的全面领【lǐng】导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【qí】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【dèng】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【dài】表”重要思想【xiǎng】、科【kē】学发【fā】展观、习近平【píng】新【xīn】时代【dài】中国【guó】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【dǎo】,深刻领【lǐng】悟“两【liǎng】个确立”的【de】决定性意义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【jiān】定“四个【gè】自信”、做到“两【liǎng】个【gè】维护”,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【běn】路【lù】线【xiàn】、基本方【fāng】略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教【jiāo】育为【wéi】人民服务、为中国共产党治国【guó】理政服务、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【wù】、为改革开放【fàng】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【fú】务,坚守为党育【yù】人【rén】、为国育【yù】才,培养【yǎng】德智体美劳全【quán】面【miàn】发展的社会【huì】主义建设【shè】者和接班人。

第六条  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贯彻党的【de】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方【fāng】针,坚持立德树人,坚持全员育人、全【quán】过程育人、全方位育人【rén】,坚持【chí】德技并【bìng】修,坚持产教【jiāo】融合、校企合【hé】作【zuò】,坚持【chí】面向市【shì】场、促进就【jiù】业,坚持面向实【shí】践、强化能力,坚持面向人人、因材施教。弘扬社会【huì】主【zhǔ】义核心价【jià】值观,对学生进【jìn】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【jiāo】育,培育学生的劳模【mó】精神、劳动精神、工匠精神,传授科学【xué】文化与【yǔ】专【zhuān】业【yè】知识,培养技术【shù】技能【néng】,进行【háng】职业指导,全【quán】面提高学生的素【sù】质,为【wéi】全面建设社会【huì】主义现【xiàn】代化国【guó】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。

第七条  学校以粮食和物【wù】资储【chǔ】备特色凸显的新工科【kē】专业和财经【jīng】商贸汇集的新商科【kē】专业为龙头,对接产【chǎn】业【yè】链【liàn】,完善“粮•商”特【tè】色的高水【shuǐ】平专业集群体系建设,开展人才培【péi】养【yǎng】、科学【xué】研究、社会服务【wù】、文化【huà】传承创新、国际交流合作,结合【hé】国家、地区发展的【de】需求【qiú】,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【néng】人才,建设具有鲜明“粮·商”办【bàn】学【xué】特【tè】色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。

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宗旨,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。

学校专业的设置和【hé】调整【zhěng】,由二级学院提出可行性报告【gào】,形成【chéng】人【rén】才培养方案等相【xiàng】关【guān】教【jiāo】学文件,学校相关职【zhí】能部门组织专【zhuān】家论证【zhèng】,提交学校学术【shù】委【wěi】员会评议后由学校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决策。学校同意设置的新专业【yè】,按照国家【jiā】规定【dìng】的程序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备、审批。

第八条  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广西工商职【zhí】业【yè】技【jì】术学院校长【zhǎng】(以下简称“校【xiào】长”)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。中【zhōng】国【guó】共产党【dǎng】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(以【yǐ】下称【chēng】为“学校党委”)全【quán】面领导学校工作。学【xué】校建【jiàn】立并实行党【dǎng】委领【lǐng】导、校长负责、教授治学【xué】、民主管理【lǐ】、社会【huì】参与的治理架【jià】构。

第九条  学校可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, 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【àn】,组织实【shí】施教育教学【xué】活动【dòng】,建立【lì】教学质量监控体【tǐ】系,优化【huà】教【jiāo】育教【jiāo】学资源配置,深【shēn】化教学改革,严格教学管理【lǐ】。

第十条  学校的主【zhǔ】要教育形【xíng】式【shì】为全【quán】日制专科【kē】学历教育,根据人才培【péi】养的目标和要求,依法确定和调整【zhěng】学历【lì】教育修业年限,依【yī】法【fǎ】颁发学历证书和其【qí】他学业证书。

为适应学习型【xíng】社会和终身教育【yù】体【tǐ】系建设的需要,学【xué】校在实【shí】施全日制学【xué】历教育的同时【shí】,积极开展职业培训【xùn】和继续教育【yù】等非全日制的学【xué】历【lì】教育和非学历教育,开【kāi】展远程教育【yù】、探索开展中外合作办【bàn】学等【děng】。

第十一条  学【xué】校实【shí】行依法【fǎ】治校,按照【zhào】国家法律法规管【guǎn】理学校【xiào】事【shì】务【wù】,坚持依法决策【cè】、民主决策和【hé】科学决策,健全决策机【jī】制和程序;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、选【xuǎn】择权和监督【dū】权等合法【fǎ】权利;推进权力运行【háng】公开化、规范化,完善党务公开【kāi】、校务公开和【hé】各领域办事【shì】公开【kāi】制度;加强党内监督、行【háng】政监【jiān】督、民主监督和舆论【lùn】监督。  


第二章 管理体制

第一节  学校党委

第十二条  学校党委履行【háng】党章等规定【dìng】的【de】各项【xiàng】职责,承担管党治党、办学治校主体责任【rèn】,把方向、管大局【jú】、作【zuò】决策、抓班子、带队伍【wǔ】、保落实,支持校长【zhǎng】依法积【jī】极【jí】主动、独【dú】立负责地开展工作,保证教【jiāo】学、科研【yán】、行政管理【lǐ】等各项任务完成。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宣传【chuán】和执行党【dǎng】的路线方针政策,宣【xuān】传和执【zhí】行党【dǎng】中央以及上【shàng】级党组【zǔ】织和本组【zǔ】织的决【jué】议,坚持【chí】中【zhōng】国【guó】特色社【shè】会主义办学方向,依法治校【xiào】,依靠全校【xiào】师生员工推【tuī】动学校科学发展【zhǎn】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;

(二)坚【jiān】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,组织【zhī】党员认【rèn】真【zhēn】学习马【mǎ】克思列宁主义、毛【máo】泽东思【sī】想、邓小平理【lǐ】论【lùn】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【xiǎng】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【huì】主义思想,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【yì】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,学习业【yè】务知识【shí】和科学、历【lì】史【shǐ】、文【wén】化、法【fǎ】律等各方面知【zhī】识;

(三)审【shěn】议确定学【xué】校【xiào】基本管理制度,讨论决定学【xué】校改【gǎi】革发展稳定以【yǐ】及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中【zhōng】的重大【dà】事项;

(四)讨论决定【dìng】学校内部【bù】组织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的设置及其【qí】负责人的人【rén】选。按照干部管【guǎn】理权【quán】限,负责干部的教育、培训、选拔、考核和监督【dū】。加强领导班【bān】子建【jiàn】设、干部队伍建设和【hé】人【rén】才队伍建设;

(五【wǔ】)按【àn】照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【qiú】,加强学校党组【zǔ】织建设【shè】。落实【shí】基层【céng】党建工【gōng】作责任制,发【fā】挥学校基层【céng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【zuò】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;

(六)履行【háng】学校党【dǎng】风廉政建设主体【tǐ】责任【rèn】,领导、支持内【nèi】设纪检组织履行【háng】监【jiān】督【dū】执【zhí】纪问责职责,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【qí】派【pài】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;

(七)领导学校思想政【zhèng】治工作和德育工作,落实【shí】意识形态工作责任【rèn】制【zhì】,维护【hù】学【xué】校安【ān】全稳定,促进和谐校园建设;

(八)领导学校群团组织、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;

(九)做好统一战线工作。对学校【xiào】内【nèi】民主党派的基【jī】层组织【zhī】实【shí】行政治领导【dǎo】,支【zhī】持其依【yī】照【zhào】各自章程【chéng】开展活【huó】动。支持无党【dǎng】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【yuán】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,发挥【huī】积【jī】极作用【yòng】。加强党外知识【shí】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【biǎo】人士队伍【wǔ】建【jiàn】设。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,深【shēn】入开展【zhǎn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,坚决防范和抵御各【gè】类非法传教【jiāo】、渗透活动。

第十三条  学校党委实行民主【zhǔ】集中制,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【zé】相结合的制度。凡【fán】属重大问题都【dōu】应当按照集体领【lǐng】导、民主集【jí】中、个别酝酿【niàng】、会议决定的【de】原则,由【yóu】党【dǎng】委集【jí】体讨论,作出【chū】决【jué】定;党委成【chéng】员应【yīng】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【hé】分工,切实履行职责【zé】。

党【dǎng】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,负责组织党委重要【yào】活动【dòng】,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,督促检查【chá】党委决【jué】议贯【guàn】彻落实,主【zhǔ】动协调【diào】党委【wěi】与校长【zhǎng】之【zhī】间的工作关系,支持【chí】校长开展工作。

第十四条  学校党委坚【jiān】持党【dǎng】管【guǎn】干部原则【zé】,按照【zhào】干【gàn】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。选拔【bá】任用干部,必须突出【chū】政治【zhì】标准,坚持【chí】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,坚持五湖【hú】四海、任人唯贤,坚持【chí】事业为上、公【gōng】道正派【pài】,坚持注重实绩、群众【zhòng】公认【rèn】,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、年轻化【huà】、知识【shí】化【huà】、专业化,建设【shè】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【sù】质专业【yè】化【huà】干部队【duì】伍。

学校党委【wěi】坚持党管人才【cái】原则,贯彻人【rén】才【cái】强国【guó】战略,实【shí】施更加积极【jí】、更加开放、更加【jiā】有效的【de】人【rén】才政策,健全人才培养、引进、使用、评价、流动、激励机制,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【shén】,营造潜心育人、潜【qián】心科研、激发创造活力的工【gōng】作环境,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、国内【nèi】和国外等各方面【miàn】优秀人才,形成人才辈出、人【rén】尽其才的良好【hǎo】局面。加【jiā】强对人才的政治【zhì】引【yǐn】领【lǐng】和【hé】政【zhèng】治吸纳,健全党【dǎng】组织联系【xì】服务专家工作制度,不断【duàn】提高各类人【rén】才【cái】的思想政治【zhì】素【sù】质和业【yè】务素质。

第十五条  学【xué】校【xiào】党的【de】委员会全【quán】体会议在党员大会(党员【yuán】代表大会【huì】)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,学校党委【wěi】委员【yuán】的产生【shēng】和换届等按照【zhào】有关规【guī】定执行。

学校党【dǎng】的委员会全【quán】体会议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【dìng】、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、党的建【jiàn】设【shè】等方面的重要【yào】事项【xiàng】作出决定,按照干【gàn】部管理【lǐ】权限和有关程【chéng】序【xù】推荐、提名、决定任免干部。会【huì】议由党委【wěi】书【shū】记召集并【bìng】主持。会议【yì】议【yì】题【tí】由学校领导班【bān】子成员提出,党【dǎng】委书记确【què】定【dìng】。

会议必须有2/3以【yǐ】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【kāi】。表决事项【xiàng】时,以超过应到【dào】会委【wěi】员人【rén】数的半数同意视为通过。不是党委【wěi】委员的【de】行政领导班子成【chéng】员和党【dǎng】政职能部门【mén】负责人可视议题【tí】情【qíng】况列席会议,列席人员由党委【wěi】书记确【què】定。

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【shí】际,制定【dìng】学校党委的会议制【zhì】度和议【yì】事【shì】规则【zé】。

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广【guǎng】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【wěi】员【yuán】会是【shì】学【xué】校党内【nèi】监督【dū】专责机关【guān】,在学校【xiào】党委【wěi】和【hé】上级纪委【wěi】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,其主【zhǔ】要任【rèn】务【wù】和工作职责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【chéng】》《中国共【gòng】产党纪【jì】律检查委【wěi】员会工作条例》《中国共【gòng】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等党规确【què】定。

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设立党总支【zhī】部【bù】委员会,其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【guī】定执【zhí】行。学校其【qí】他【tā】内【nèi】部组【zǔ】织【zhī】机构【gòu】按照有【yǒu】关规定设立党【dǎng】的直【zhí】属支部委员【yuán】会,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部门负责人的工作,经【jīng】常与行【háng】政负责人沟通情况,对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支【zhī】部委【wěi】员会负【fù】责人【rén】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的重【chóng】要事项。支【zhī】部委员会的主要【yào】职责按照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规定执行。

第二节 学校行政

第十八条  校【xiào】长主持学校行政【zhèng】工作,依法行使高等教育法【fǎ】、职【zhí】业教育法【fǎ】等规定的【de】各项【xiàng】职【zhí】权【quán】;在学校党委领导【dǎo】下,贯【guàn】彻党的【de】教育方针,组织实施【shī】学校党委有关决议,全面负【fù】责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等管理工【gōng】作,其主要职权【quán】是:

(一)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【xiào】发展【zhǎn】规划、基本【běn】管【guǎn】理制【zhì】度、重要【yào】行政【zhèng】规【guī】章制度、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、重【chóng】要办学资源配【pèi】置方案。组【zǔ】织制定和实【shí】施具体规章制度、年度【dù】工【gōng】作计划;

(二)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。按照【zhào】国家法律和【hé】干部【bù】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【guī】定,推荐【jiàn】副【fù】校【xiào】长人选。根据学校党委会议【yì】决定,按规定程【chéng】序【xù】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【fù】责人;

(三【sān】)组织拟订和【hé】实施学【xué】校人才发展【zhǎn】规划、重要人才【cái】政策和【hé】重大人才【cái】工程计划【huá】。负责教师队伍建设【shè】,依【yī】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【jiě】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【tā】工作人员;

(四【sì】)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【chóng】大基本【běn】建设、年度经【jīng】费预【yù】算等方案。落实学校党委【wěi】会议讨论【lùn】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【yòng】、重大基【jī】建项目以及【jí】重大投资【zī】项目【mù】的安排事项,加强财务管【guǎn】理和【hé】审计监督;

(五)组织开展教【jiāo】学【xué】活动和【hé】科学研究,创新人【rén】才培养【yǎng】机制,提高人才【cái】培养质【zhì】量,推进文化传承创新【xīn】,服【fú】务【wù】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,把学校办【bàn】出特色【sè】、争创一流;

(六)组织【zhī】开展思【sī】想品德教育,负责学【xué】生学籍管理并实施【shī】奖【jiǎng】励或处分,开展招【zhāo】生和【hé】就【jiù】业工作;

(七)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;

(八)组织开【kāi】展学【xué】校对【duì】外交【jiāo】流与合作,依法代表【biǎo】学校与各级政府、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【xié】议【yì】,接受【shòu】社会捐赠;

(九)贯彻落【luò】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【chóng】大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和重【chóng】要事项【xiàng】的决议和决定【dìng】,向党委【wěi】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,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【zuò】,组织处理教职【zhí】工代表大会、学生代表大【dà】会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【hé】团员代表【biǎo】大会【huì】有关行政工作的【de】提案。支【zhī】持学校各级党组织、民【mín】主党【dǎng】派基层组织、群众【zhòng】组【zǔ】织和学【xué】术组织【zhī】开展【zhǎn】工作;

(十)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“一岗双责”;

(十一)履行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九条  校长办【bàn】公【gōng】会是【shì】学校行政议事决【jué】策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,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【wěi】讨论决定的【de】重要事项方案【àn】,具体部署【shǔ】落实【shí】党委决议的有【yǒu】关措【cuò】施,研究处理【lǐ】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。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。会议成【chéng】员一般为学校行【háng】政领【lǐng】导班子成员。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,校长确定。会议必【bì】须有半数以上【shàng】成员【yuán】到会方【fāng】能【néng】召【zhào】开。校长应在广泛听取【qǔ】与会人员意【yì】见基【jī】础上【shàng】,对讨论研究的【de】事项【xiàng】作出决定。党【dǎng】委书【shū】记、副书记、纪委书【shū】记等【děng】可【kě】视议题【tí】情况参加会议。学校根据有关规【guī】定,结合学【xué】校实【shí】际【jì】,制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【shì】规则【zé】。

第二十条  学校【xiào】根据实际需【xū】要和精简、效能的原则,依法【fǎ】依规自主确定教学【xué】、科学研究、行政【zhèng】职能部门等【děng】内部组织机构【gòu】的设置和【hé】人员配备,并制定【dìng】实施【shī】内设机构主要职【zhí】责。

第二十一条  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、办【bàn】学【xué】条件以及国家法律、法规【guī】、规章,自主【zhǔ】设【shè】置二级学院和专业。

二级【jí】学【xué】院是学校教学管理机构的【de】基【jī】本单位。二级学院院长全【quán】面负责本二【èr】级学院的教学管理工【gōng】作。

二级学院实行【háng】党政【zhèng】联席会议【yì】制度,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。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【zé】人【rén】会前要【yào】充分沟【gōu】通酝酿【niàng】,交换意【yì】见,根据议题内【nèi】容分别【bié】主持会议。

二级学院党组【zǔ】织要支持本二级【jí】学院【yuàn】行【háng】政领导班【bān】子和负责人在【zài】其职责范【fàn】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【gōng】作。

学【xué】校按照民主【zhǔ】集中【zhōng】制原则制定【dìng】二级学院党政【zhèng】联席会议制【zhì】度和议事规则。


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

第二十二条  学校设【shè】立学术委员会,作为校内最高学【xué】术机构,统筹行使学术事务【wù】的【de】决定【dìng】、审【shěn】议、评定、咨询、调查【chá】裁决等【děng】职权。

学【xué】术委员会【huì】应【yīng】当遵循学术规律,尊【zūn】重学术自由、学【xué】术平等,鼓励学术创新,促【cù】进学【xué】术发展和人才【cái】培养,提高【gāo】学术质量【liàng】;应当公平【píng】、公正【zhèng】、公开地履行职【zhí】责,保障教师【shī】、科【kē】研人员和学生在【zài】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事【shì】务管理中充分【fèn】发挥主体作用,促进学校科学事业发展。

第二十三条  学【xué】校按照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【yuán】会规程》制【zhì】定学【xué】校【xiào】学术委员【yuán】会章程。学校学术委【wěi】员会依【yī】其章程履行【háng】职责。

凡【fán】属于学校【xiào】学术【shù】委员会【huì】职责范围的事务,在【zài】提交学校【xiào】党的【de】委员会全体会议、校【xiào】长办公会议【yì】讨【tǎo】论前,应当经学术委员会咨询、评定或审议。

第二十四条  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工【gōng】作需要,设立组建相应的专门【mén】工作组织,如高等学校【xiào】教师【shī】系【xì】列【liè】专业技术职务【wù】评【píng】审【shěn】委员会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【gé】评聘委员会【huì】、教学工作委【wěi】员【yuán】会、专业【yè】教学指【zhǐ】导【dǎo】委员【yuán】会、体育工作委员会、英语等级【jí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【zǔ】等,上述专门工作组【zǔ】织在设立时要明【míng】确职责、基【jī】本组织、议【yì】事规则等,同【tóng】时【shí】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【jiān】督,涉及学【xué】术事务【wù】的由学术委员会【huì】统筹行【háng】使职权或授权行使职【zhí】权。


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

第二十五条  学校建立教【jiāo】职【zhí】工代表大会制【zhì】度【dù】。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【gōng】依法【fǎ】参【cān】与【yǔ】学校民主管理【lǐ】和监督的【de】基本【běn】形式,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。学校【xiào】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。学校教【jiāo】职工代表大会的【de】主要【yào】职权根据国家颁布的学校教职工【gōng】代【dài】表大会【huì】规定等【děng】有关法【fǎ】规确定:

(一)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修订情况报告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

(二)听取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育【yù】教学改革、校【xiào】园建设以【yǐ】及其他重【chóng】大【dà】改【gǎi】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【bào】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三)听取学校年【nián】度工【gōng】作、财务工作、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【tā】专项工作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【jiàn】议;

(四)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【jiāo】职工利【lì】益直接相【xiàng】关的福利、校【xiào】内分配实施【shī】方案以及【jí】相应【yīng】的【de】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办法【fǎ】;

(五)审议学校上一届(次)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;

(六)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;

(七【qī】)通【tōng】过多种方式对学【xué】校【xiào】工【gōng】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【xué】校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贯彻【chè】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【jiàn】议;

(八)讨论法【fǎ】律、法规【guī】和【hé】规【guī】章【zhāng】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【huì】商定的其他事项。

第二十六条  教【jiāo】职工代表【biǎo】大会【huì】的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【chéng】序等【děng】按照《学【xué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【huì】规定》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教【jiāo】职工【gōng】代表大【dà】会工作规程》等规定执【zhí】行。


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

第二十七条  学【xué】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【huì】制度。学生【shēng】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【zhī】的【de】重要制度,是【shì】学生【shēng】在校园参与社会【huì】主【zhǔ】义【yì】民主政治的重要途【tú】径,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、先进性、群【qún】众性的基础【chǔ】和保证。学【xué】生代【dài】表大【dà】会是广大同【tóng】学依法依规行使【shǐ】民主权利【lì】、参与学校治【zhì】理的机构,学生代表大会【huì】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,监督章程实施;

(二【èr】)听取、审【shěn】议【yì】上一届学生【shēng】代表大会常【cháng】设机构、学生会组织执行【háng】机构的工【gōng】作报告;

(三)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;

(四)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;

(五)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;

(六【liù】)征求广大学生对学【xué】校工作的意【yì】见和建议,合理有【yǒu】序表【biǎo】达和【hé】维护学生正当权益;

(七)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八条  学生【shēng】代【dài】表大会的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【yì】事【shì】程序等按照《普【pǔ】通【tōng】高【gāo】等学校学生(研【yán】究【jiū】生【shēng】)代表大会工作规定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【háng】。

第六节 学校群团组织

第二十九条  学校依法依规成立工会、共【gòng】青【qīng】团【tuán】等群团组织【zhī】,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,依各自章程履【lǚ】行职责【zé】。


第三章 教职工


第三十条  学校教师、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,统称为教职工。

第三十一条  学【xué】校教职工【gōng】享有法【fǎ】律【lǜ】规定【dìng】的权利,履行【háng】法律规【guī】定的义务,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。

第三十二条  学校【xiào】不【bú】断健全教师发展制【zhì】度,推进师资队伍【wǔ】建设,重视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建【jiàn】设。不断夯【bèn】实教师发【fā】展支持服务体系,注重各类各【gè】层【céng】次教师的【de】培养【yǎng】,特别是【shì】高【gāo】层次人才培育。学校为【wéi】教师参加培训、开展科学【xué】研究和进行学术【shù】交流提供便利条件,支持教师到产教融合型企业、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实践。学校支持教【jiāo】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,尊【zūn】重和【hé】保护【hù】学术自【zì】由,规【guī】范教师的【de】学术行为,引领教【jiāo】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【dào】德风尚,提升【shēng】学【xué】校师资队伍水平【píng】与整体办学水平【píng】。

第三十三条  学校教职工在享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权利的同时,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;

(二)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;

(三)在品德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;

(四)公平获得劳动报酬、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;

(五)知悉学校改革、建【jiàn】设和【hé】发展及【jí】关涉切身利【lì】益【yì】的重【chóng】大事项,参与民【mín】主管理和【hé】民主监督,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【yì】;

(六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
(七)就职务评聘【pìn】、福利待遇、评【píng】优评奖【jiǎng】、纪律处分等【děng】事项表达异议和提【tí】出申诉;

(八)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三十四条  学校教职工除应履行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义务外,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【yī】)遵守宪法、法【fǎ】律法规和【hé】职业道德,遵守新时代高校教【jiāo】师【shī】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【shī】职业道德规【guī】范,遵守学【xué】校各项规章制度【dù】;

(二【èr】)珍【zhēn】惜爱护学校声誉,维护【hù】学校利益,自觉为学校事业【yè】发展建言献【xiàn】策;

(三)勤奋工作,恪尽职守,完【wán】成规【guī】定的教【jiāo】学【xué】、科【kē】研、管理和岗位要求的【de】工作任务;

(四)尊重和爱护学生,保护学生权益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;

(五)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,合理使用学校资源;

(六)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三十五条  学校实行【háng】教【jiāo】师资格【gé】制度。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【xué】工作的人【rén】员,应当【dāng】取得高校教【jiāo】师资【zī】格。具备条件的企业、事业单位经营【yíng】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,以及其他有专业知【zhī】识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特殊技能【néng】的【de】人员,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【xùn】合格的,可以担任学校的专职或【huò】者兼职专业课【kè】教师。

第三十六条  学校实行高等学校【xiào】教师职务制度【dù】、专【zhuān】业技术【shù】职务制度、工勤人员技术【shù】等【děng】级制度和【hé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,按照国家规定【dìng】实行教【jiāo】育职员制【zhì】度【dù】。学校实【shí】行岗位设置管理【lǐ】制【zhì】度,实【shí】行岗位聘用制度。

第三十七条  学校依据国家关【guān】于【yú】事业单位工作【zuò】人员收【shōu】入分配制度【dù】改革政策,结合学校实际,建立符合【hé】学校特点、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类管【guǎn】理的收【shōu】入分配制度【dù】,完善【shàn】工资【zī】正常调【diào】整机制,健全内部收【shōu】入分配机制,完善【shàn】绩效考核办法,向扎根教学【xué】一线、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,向承【chéng】担【dān】急【jí】难【nán】险重任务、作出【chū】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,逐步实现学【xué】校收【shōu】入分【fèn】配【pèi】的科【kē】学化和规范化。

第三十八条  学校教职工【gōng】应当【dāng】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,加【jiā】强科学研【yán】究【jiū】,提升服务能力【lì】。

第三十九条  学【xué】校【xiào】依照国家【jiā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【zhèng】策,对【duì】教【jiāo】职工的思【sī】想政【zhèng】治表现、职业道德、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,坚持【chí】把【bǎ】师【shī】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,突出教育教【jiāo】学实绩【jì】。考【kǎo】核结果作为【wéi】聘任或【huò】者解聘、晋升、奖励或【huò】者处【chù】分的依据。学校【xiào】强化师德考【kǎo】评【píng】落实。将师德【dé】师风作为教【jiāo】师招聘引进、职【zhí】称评审、岗位【wèi】聘用、导师遴选、评优奖励、聘期考核、项目申【shēn】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,严格师【shī】德考【kǎo】核【hé】,注重运用师【shī】德考核结果【guǒ】。

第四十条  学校【xiào】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成立教【jiāo】职工申【shēn】诉处【chù】置机【jī】构,遵循【xún】合法、公正、实【shí】事求是、有【yǒu】错必纠的原则【zé】处【chù】理教【jiāo】职工【gōng】申诉事【shì】项;采【cǎi】取措施改善学校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。教职工可以【yǐ】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【děng】多种形式参与【yǔ】学【xué】校民【mín】主管【guǎn】理,通过工【gōng】会等组织维护自身权益。


第四章 学生


第四十一条  学生【shēng】是指被学校依法【fǎ】录取、取得入学资格,具有【yǒu】学校学籍【jí】的【de】受【shòu】教育者。

第四十二条  学生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遵守【shǒu】学生行为规【guī】范和学校的各【gè】项管【guǎn】理制度,尊敬师长,刻苦【kǔ】学习,增强体质,树立爱国主义、集【jí】体【tǐ】主义和【hé】社会主义思想【xiǎng】,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【níng】主【zhǔ】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【dèng】小【xiǎo】平理论【lùn】、“三个代表”重【chóng】要思【sī】想、科【kē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【shí】代中国特色社会【huì】主【zhǔ】义思想,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,掌握较高的科学【xué】文【wén】化【huà】知识和专业【yè】技能。

第四十三条  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学校教育【yù】教学计划【huá】安排【pái】的各项活【huó】动,使用学校提【tí】供的教育教学资源【yuán】;

(二)参加社会实【shí】践、志愿服【fú】务【wù】、勤工助学、文娱体【tǐ】育及科技【jì】文化【huà】创新等活动,获得就业【yè】创业指导和【hé】服【fú】务;

(三)申请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;

(四)在思【sī】想【xiǎng】品德【dé】、学【xué】业【yè】成绩等【děng】方面获得科学、公正评价,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【hòu】获得相应的学【xué】历证书;

(五)在校内组织、参加【jiā】学【xué】生团【tuán】体,以适当方式参【cān】与学校管理,对学校与学生【shēng】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【quán】、参与权、表达权【quán】和监督权;

(六)对学校给予【yǔ】的处理【lǐ】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处分有异议,向学校、教【jiāo】育行政部【bù】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【xiào】、教职【zhí】员工侵犯其人身权、财【cái】产权【quán】等合法权益的行为,提【tí】出申诉【sù】或者依法【fǎ】提起诉讼;

(七)法律、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四十四条  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和法律、法规;

(二)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;

(三)恪守学术道德,完成规定学业;

(四)按规定缴纳学【xué】费及有关【guān】费用,履行获得贷学【xué】金及助学金的相应【yīng】义务【wù】;

(五【wǔ】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【chéng】良好的思想【xiǎng】品德和【hé】行为习【xí】惯;

(六)法律、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四十五条  学校【xiào】提倡并支【zhī】持【chí】学生及学生【shēng】团体开【kāi】展有益【yì】于身【shēn】心健康、成长成才【cái】的学术【shù】、科技、艺术、文娱、体育【yù】等活动。鼓励和支【zhī】持学生在【zài】课余【yú】时【shí】间参【cān】加社会【huì】服务和勤工【gōng】助学活动,并进行引导和管理,但【dàn】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【de】完成。学校应当为毕【bì】业生、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【dǎo】和服务。

第四十六条  学【xué】校按照【zhào】国家有关【guān】规【guī】定制定学【xué】生的【de】奖励和资助【zhù】制度,对特【tè】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,对经济【jì】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,并【bìng】向艰【jiān】苦、特殊行【háng】业等专业学生适【shì】当倾斜。学【xué】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【shì】业收入或者学费收【shōu】入中【zhōng】提取一定比例资金,用于奖励【lì】和资助学生。

第四十七条  学【xué】校【xiào】应当对【duì】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【měi】、劳【láo】等方面全【quán】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【pǐn】德【dé】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【chuàng】造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活【huó】动、志愿服务及【jí】社会实践【jiàn】等方面表现突出【chū】的学生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对学生的【de】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【shòu】予“三【sān】好【hǎo】学生”称号或者【zhě】其他荣【róng】誉称号、颁发奖学金等【děng】多种形【xíng】式,给予相【xiàng】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【lì】。

第四十八条  对有违反法【fǎ】律法规、普通【tōng】高等学校【xiào】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【jì】律行为的学生,学校应当给予【yǔ】批评【píng】教育,并可视情节轻【qīng】重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【gào】、记过【guò】、留校察【chá】看【kàn】和开除学【xué】籍等纪【jì】律处分。

学校依法依规【guī】对学生进行处【chù】分【fèn】。作出纪【jì】律处分,应当给予学生陈述【shù】、申【shēn】辩的机会,做到证【zhèng】据充【chōng】分、依据【jù】明确、定性准确【què】、程序正当、处分适当【dāng】。

第四十九条  学【xué】生会组织是党领【lǐng】导【dǎo】下的主要学生组织,是学校联系广【guǎng】大【dà】学生的桥梁和纽【niǔ】带。学生会组织以【yǐ】加强对【duì】学生的【de】政治引【yǐn】领为【wéi】根本,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【zōng】旨【zhǐ】。学生会组织的主要任【rèn】务是【shì】,在【zài】学校党委【wěi】领导、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【dǎo】下,依照法律、学校规章制【zhì】度和本组织章程,及【jí】时向学生传达党的【de】声【shēng】音和主张,引导广大学【xué】生自【zì】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【fèn】斗之中;面向全【quán】体学生,坚持从学生【shēng】中【zhōng】来、到【dào】学【xué】生中去,听取、收集【jí】学生们在思想成长【zhǎng】、学【xué】业【yè】发展【zhǎn】、身【shēn】心【xīn】健康【kāng】、社会融入、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【nán】,及时反馈学校,帮助有效解决【jué】。

第五十条  学校学【xué】生的合法权【quán】益,受法【fǎ】律保护【hù】。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【shēng】参与【yǔ】管理的组织形式【shì】,支持和保【bǎo】障学【xué】生依法【fǎ】、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。

学校【xiào】成立【lì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【yuán】会,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【jué】定不服提起的【de】申【shēn】诉,申诉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以及【jí】学【xué】校【xiào】的有关规定【dìng】进行。

第五十一条  学生【shēng】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【běn】任务、推进素质【zhì】教【jiāo】育【yù】的重要载体,是学生【shēng】根据【jù】成长成才需要,结合【hé】自身【shēn】兴【xìng】趣特长,在【zài】学【xué】校党委的领【lǐng】导和团【tuán】委的指导下开【kāi】展活动【dòng】的群众性学【xué】生【shēng】团【tuán】体。学【xué】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:团结【jié】凝【níng】聚广大青【qīng】年学生,坚【jiān】持思想性、知识性、艺术性、多样性相【xiàng】统一的原则,积极开展【zhǎn】方向正确【què】、健康向上、格调高雅、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,丰富课余生活,繁【fán】荣校园文化,促进【jìn】青【qīng】年学【xué】生德【dé】智体美【měi】劳全面发展。

第五十二条  学生【shēng】在学【xué】校规定学习年限【xiàn】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【jì】划规定【dìng】的学【xué】分【fèn】,成绩合格,达到学【xué】校【xiào】毕业要【yào】求的【de】,学校准予毕业,并在学生离【lí】校前发给毕业证【zhèng】书;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【róng】,但【dàn】未达到学校【xiào】毕业【yè】要求的【de】,学【xué】校可以准予结【jié】业,发给【gěi】结业证书。

第五十三条  在学校接【jiē】受【shòu】培【péi】训【xùn】、继续教育、在职【zhí】学习【xí】等其他受教育者,其权【quán】利义务【wù】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【zì】愿的原则依【yī】法【fǎ】另行约定,学校按照有关规【guī】定向其颁发相应的结【jié】业证【zhèng】书或学习证明【míng】。


第五章  财务、资产与后勤


第五十四条  学校办学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【kuǎn】为主【zhǔ】、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【péi】养成本【běn】、多种【zhǒng】渠【qú】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【jī】制。学校积【jī】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,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【zhǎn】资金。学校坚【jiān】持【chí】“统筹兼【jiān】顾、突出【chū】重点【diǎn】”原【yuán】则,合理【lǐ】安【ān】排使用办学经费,提高【gāo】资金使【shǐ】用效益,努【nǔ】力建设节约【yuē】型校园。

第五十五条  学【xué】校按照国家颁布的高等【děng】学校财【cái】务制度,实行“统一【yī】领导、集中【zhōng】管理”的财务【wù】管【guǎn】理体【tǐ】制,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【jué】策制度,通过制【zhì】定【dìng】完善财【cái】务【wù】制度,推动财务【wù】相关措施实施和程序执行,提升学校内部控制管理水【shuǐ】平。

按照【zhào】国家【jiā】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【shōu】入,执行国家规定的【de】收费范【fàn】围和标准,收入全【quán】部【bù】纳入学【xué】校预算,统一管理,统一核算,使用符【fú】合国【guó】家规定的【de】合法票据。

强化廉政【zhèng】风【fēng】险防控机制建设,建立健全【quán】经【jīng】济【jì】责任制度和审计【jì】、监察制度,完善监督机制,保证资金规范合理运用【yòng】。

第五十六条 遵循【xún】自愿的【de】原则【zé】,学【xué】校接【jiē】受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【juān】赠。对所捐款【kuǎn】物【wù】,实【shí】行专款(物)专用,不得【dé】挪作他【tā】用【yòng】。对捐赠者有明确捐赠用途的款物,按捐赠者意愿使【shǐ】用;没【méi】有【yǒu】明确【què】捐赠用途的,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。

任何机构与个人【rén】未经学校同【tóng】意,不得擅【shàn】自以学校名义在【zài】社会上募集或【huò】接受【shòu】捐【juān】赠。

第五十七条  根据国家颁布【bù】的【de】事业单位国【guó】有资产【chǎn】管理【lǐ】各项法律、法规,学校【xiào】资产为【wéi】国有资【zī】产,学校建【jiàn】立“统一领导【dǎo】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【zé】任到人”的国有资产管理机【jī】制,加【jiā】强对流动【dòng】资产【chǎn】、固定资【zī】产、在建工【gōng】程、无形资产和对【duì】外投资等资产【chǎn】的管理,合理配置资源,保障国【guó】有资产安全,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,实现资产保值增【zēng】值。

第五十八条  学校依据国家【jiā】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【běn】办学条件【jiàn】要求,不【bú】断改善办学条件,充实图书资料、教学科研设备等,推进教育信息化。学校对【duì】拥有【yǒu】的【de】资产享有法【fǎ】人【rén】财产权,依法进行自【zì】主【zhǔ】管理【lǐ】和【hé】使用。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【yòng】校名、自有知识【shí】产权等无【wú】形【xíng】资产,维护自【zì】身的【de】合法权益【yì】和良好形象。

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【wán】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,为学生和教职工的【de】学习、工作和生【shēng】活【huó】提供保障【zhàng】。


第六章  学校与社会


第六十条   学【xué】校【xiào】依据国家【jiā】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【guǎn】理学校内【nèi】部【bù】事务,不【bú】受任何组织【zhī】和个人的非法干涉。

第六十一条   学校通过咨询、协【xié】商等多种形式,听【tīng】取【qǔ】行业组织、企业、学校校友等方面代表的意【yì】见,发挥其参【cān】与【yǔ】学【xué】校建设、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。学校根据国家颁【bān】布【bù】的【de】普通高等【děng】学校理事会规【guī】程,建立由行业组织、企业、学校校友等【děng】办学相关方【fāng】面代【dài】表参加的学【xué】校理事【shì】会(董事会、校务【wù】委员会等)制【zhì】度【dù】,使之成为支持学校发展【zhǎn】的咨询、协商、审议【yì】与监督机构,成为学校实【shí】现科学决策、民主监督、社会参与的【de】重要组织【zhī】形式【shì】和制【zhì】度平【píng】台,增强【qiáng】学【xué】校与社会【huì】的联系、合作,健【jiàn】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。

第六十二条  学校【xiào】建立健【jiàn】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,吸纳【nà】行【háng】业组织【zhī】、企业【yè】等参与评价,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,接【jiē】受【shòu】教【jiāo】育督导和社会监督【dū】。

第六十三条  学【xué】校积极利用【yòng】现代化教育手【shǒu】段和【hé】多样化办学机制【zhì】,为社会提供多【duō】样化的优质【zhì】职业教育服务【wù】。学【xué】校加强与所在地方、社【shè】区的沟通与合【hé】作,根据自身条件为【wéi】所在地方、社区的【de】发展提供【gòng】服务。

第六十四条  学校通【tōng】过与行业组【zǔ】织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等共同【tóng】举【jǔ】办职业教育机构【gòu】、组建职业教【jiāo】育集团、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。学校在【zài】招生就业、人才【cái】培养方案制定【dìng】、师【shī】资【zī】队伍建【jiàn】设【shè】、专业规划、课【kè】程设置、教材【cái】开【kāi】发、教学设【shè】计、教学实【shí】施、质量评价、科学研究、技【jì】术服务、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【jì】术技能创新【xīn】平台、专业【yè】化技【jì】术转移机构、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【děng】方面,与相关【guān】行业组织、企【qǐ】业、事业【yè】单【dān】位等建立合【hé】作机制。

第六十五条  学校校友包括【kuò】在学【xué】校学习【xí】过的学生、学员和工作过的【de】教职工,以【yǐ】及被学校【xiào】授予荣誉【yù】职衔和【hé】获得学校【xiào】各种荣【róng】誉证书、荣誉称号的【de】人士。

校友享有按规定【dìng】合理使【shǐ】用【yòng】学校的公共资源、对学【xué】校【xiào】工作提出意【yì】见和【hé】建议的权利【lì】,以及法律、法【fǎ】规及学校章【zhāng】程规定【dìng】的其他权利。校友应当履行【háng】遵【zūn】守宪【xiàn】法【fǎ】和法【fǎ】律、法规,遵守学校章程和【hé】规章制度,珍惜爱护【hù】学【xué】校声誉,维护学校利益等义务,以及法律、法【fǎ】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【yì】务。

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。



第七章  学校标识及校庆日


第六十六条  学校的校训为“精工智商、明德修身”。

第六十七条  学校校标【biāo】内涵为“精工育商,以文育商”,以创制篆【zhuàn】体“商”字为核,精细连【lián】体“工”字环之【zhī】, 外圈上部【bù】为题字【zì】校名“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”,底部【bù】为建【jiàn】校【xiào】年份【fèn】“1953”。校标的标准色为确定色值(C29 M96 Y95 K0)的“广商红”。

第六十八条  学校【xiào】校徽分为【wéi】长方形题字校名证章【zhāng】和【hé】圆形【xíng】校标证章两种。教职工用校徽底色为红色,文字为白色; 学生用校徽底色为白色,文字为红色。


学生校徽:


教职工校徽:


第六十九条  学校校旗为“天地育人红”,红白旗面,长宽比例为10.6,旗面上、下各30%为红色,中部40%为白底红字题字校名【míng】“广西工商职业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学院”,左上角【jiǎo】为白色校标。校旗标【biāo】准规【guī】格【gé】为180厘米长、108厘米宽。如图示:


第七十条  学校校歌为《广商院之歌》。

第七十一条  学校的校庆日为626日。


第八章    


第七十二条  章程经提【tí】交学校教职工代表【biǎo】大会讨论,经校长【zhǎng】办公会议【yì】审议【yì】并讨论通过、学校【xiào】党委【wěi】会讨【tǎo】论【lùn】审定,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【zī】储备局同意【yì】后,由学校法定代表【biǎo】人【rén】签发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【yù】厅核准。

第七十三条  学校发生分立、合并、终止【zhǐ】,或【huò】者名【míng】称、类别层次、办【bàn】学【xué】宗旨、发展目标、举【jǔ】办与管理体【tǐ】制变化等重【chóng】大事【shì】项的【de】,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,对章程进行修订【dìng】。修订【dìng】程【chéng】序按本章程第七十【shí】二条执【zhí】行。

第七十四条  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七十五条    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